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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1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762號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曾名佑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曾名佑之全體繼承人名冊(應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75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既已拋棄其對被繼承人遺產之繼承權,已如前述,自應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其繼承人之地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度家上字第77號判決參照),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之繼承人穆谷方、穆谷茵、曾廖玉葉均已依法拋棄其繼承權,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其「繼承人」之地位,自非應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聲請人應查報其他未依法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始得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