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983號聲 請 人 郭育全代 理 人 高素真律師關 係 人 李郭玉花

郭倫鴻

郭綺靜

郭至晟

郭誌峰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2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對非訟事件僅作形式審查而不為實體審認,此項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既屬非訟事件,必待聲請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對遺囑真偽、內容及是否出於遺囑人之自由意願等事項均無爭執時,方得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得榮於民國95年9月4日死亡,逝世之前已立有經本院公證處認證之代筆遺囑,惟該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之,且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親屬實難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為此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經認證之代筆遺囑、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惟關係人即繼承人李郭玉花等5人中有郭倫鴻、郭綺靜、郭至晟3人於本院110年11月11日訊問時,表示事前不知道有該遺囑,不清楚被繼承人遺產有多少,是否因系爭遺囑侵害其特留分,表示將提起有關特留分訴訟,故不同意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系爭遺囑之內容,有上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嗣關係人郭至晟陳報系爭遺囑內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段625、625-1、625-2、626、626-1、626-2、626-3、626-4地號、中民段396地號即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410-11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經登記為公同共有。

依上說明,本院認該遺囑並無爭執之情形下,始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否則指定後遺囑執行人尚須待遺囑確定為有效後方得執行,是以,本件關係人郭倫鴻、郭綺靜、郭至晟、郭誌峰既認該遺囑尚有爭議,且已就該房地為其等公同共有之登記,本件遺囑執行人之指定與否待確認遺囑無爭執後始有指定之必要,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顯無實益,礙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