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369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鄒慶福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名冊(應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債權人」係指「被繼承人」而非「繼承人」之「債權人」而言,故命其「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債權人如欲命債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應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辦理,始為正辦。本件聲請人如係被繼承人尹坐妹之債權人,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並提出被繼承人尹坐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名冊(應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