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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2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413號聲 請 人 陳孟珠(即被繼承人周阿平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

二、提出聲請人執行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明細清單(分項列明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內容),如有代墊費用,併應提出該「代墊費用」之明細清單暨相關稅費收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