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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2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461號聲 請 人 王寶蒞律師關 係 人 孫正懿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法定代理人 墨朗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安養院法定代理人 顧志珍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管筱薇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又第八章之規定(即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2項及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管筱薇之遺囑執行人,關係人孫正懿為繼承人,已將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多數移轉至其名下,且經聲請人多次聯繫,關係人孫正懿均未回應,聲請人已難以續行遺囑執行人職務,且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兩岸之財產狀況並聯繫銀行、債權人等,獲悉已由關係人孫正懿領迄或難獲確切回覆,是由關係人孫正懿自行處理被繼承人遺產應可勝任,而聲請人已逾70歲,實已超過退休年齡,爰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關係人孫正懿申報遺產稅文件、律師函、自由時報新聞及銀行線上客服對話紀錄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囑所示之遺產,已由聲請人進行多方連繫,或雖未獲回應或由關係人孫正懿處理完畢,惟就遺囑之執行亦有相當成效,關係人孫正懿亦於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804號卷內陳報陳述意見狀表示否認該遺囑之真正且其為被繼承人唯一之繼承人,相關繼承事宜由其自行辦理等語,而選任遺囑執行人之關係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安養院及遺囑內所載之關係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均已同意聲請人辭任,認聲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一職,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辭任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