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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2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548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瑞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承人名冊(應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命其陳報遺產清冊。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瑞成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詳細載明被繼承人之配偶(如已離婚則不須記載)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輩、孫輩)、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繼承人之姓名及其是否死亡,如該順序無任何繼承人(例如未生育子女),亦應於該順序載明:「無繼承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