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19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齡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許齡方之全體繼承人名冊(應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