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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3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556號聲 請 人 張蘋相 對 人 青彭水妹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青含國(男、民國52年7月6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查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巷○○號,此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