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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3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652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代 理 人 沈宗隆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蔡家璋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