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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3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090號聲 請 人 鄭炯資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鄭洋光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洋光之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於美國死亡,聲請人前於110年6月21日向鈞院聲請展延提出遺產清冊期間,並經110年度司繼字第1938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因疫情影響不克及時返回台灣,且辦理遺產相關手續應備文件大多須由台灣駐外館處驗證,目前均暫緩辦理或延長審理期間,尚難於110年9月22日陳報,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再次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