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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3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251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陳淑卿之全體繼承人名冊(應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