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04號債 權 人 呂佳玲債 務 人 二十一世紀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陳珠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二十一世紀雲端科技有限公司、林陳珠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出資額伍拾萬元及給付股息壹拾叁萬元,並提出債務人簽立附條件買回之合約書為證,惟本件就請求返還出資額伍拾萬元部分,系爭合約書僅約定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買回股權,並非直接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出資額,應屬附有對待給付之請求,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8 月10日、110 年9 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已將取得之股份移轉給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
110 年8 月13日、110 年9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