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701號債 權 人 皓然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雄偉債 務 人 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服務報酬之對待給付,即就標的仁愛皇家大廈外牆已經清洗完成並經契約之甲方即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驗收完成之釋明證據。
二、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即現任主委之姓名)及地址,應補正其記載。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