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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368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821號債 權 人 裕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俊谷非訟代理人 莊盛順債 務 人 曾松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牌照(號牌兩面車號000-0000號)及行車執照,因其並非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與上開規定不符,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