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1號聲 請 人 王明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有西元2019年出廠之機車,經債務人提出兩家車行之估價單可知,該機車之價值約新台幣(下同)22,500元,考量債務人已因入不敷出而經本院以無法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由,以上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難認債務人可提出相當之現款分配予債權人,復以實際變賣之價金可能因時間而逐漸降低,可預期之變賣金額將有低於前述金額之情,並考量若依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8號結論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變賣,依司法院民事廳頒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其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25,000元,顯不敷清償相關程序費用等,雖有債權人具狀認本件應屬簡易清算事件,無庸選任清算管理人云云,惟查無任何法律依據、實務見解或學者見解有將任何清算事件歸類為簡易清算事件而認無庸選任管理人為清算程序之變賣之情,況機車之變賣程序尚涉及當事人間之私權爭執,法院(包括司法事務官)不宜介入代為行使權利,以確保司法之中立性,是以本件機車實已無變價分配之實益,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

三、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光陽機車一台﹙SJ25TA﹚,車牌號碼:MXD-8973,2019年5

月出廠,124CC.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