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聲 請 人 陳又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如附件所示財產,以「向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後,將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全體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於111年2月17日函知債權人有關同條例第101條規定之書面,有本院開始清算裁定、債務人資產表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有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截至110年7月30日為止保單解約金預估為新台幣50,619元,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0日號函、本院110年8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於111年2月17日公告資產表時併詢問債務人是否願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經債務人於同年2月23日陳報無法提出等值現款,請鈞院依法終止保險契約等語。衡以保單解約金將隨時間而遞減,為全體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件:
(1)台灣人壽增鑫增億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1013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