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2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池彥霖即池松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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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裁定正本在卷可明。
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決定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有本院111年7月14日裁定正本在卷可稽。嗣經債務人解繳金額到院;次查,債務人因保險事故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有保險金請求權69,896元,其中4,350元經本院111年10月17日裁定不屬清算財團財產,其餘65,546元列入清算財團財產,並經該保險公司將該65,546元解繳到院。嗣本院遂於111年12月2日公告分配表並經確定,並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公告之經認可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債務人先前變更保單要保人一事,則自得為嗣後免責不免責程序所審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