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 請 人 連淑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黃姿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同條例第118條、第120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自108年11月12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前於109年12月18日所為之許可追加分配裁定雖記載債務人所追加分配之財產如附表所示,然經本院查知,債務人所追加分配之財產均為被繼承人連太和之遺產,惟尚未繳清遺產稅。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登記於債務人名下,惟因全部之遺產均未為遺產之分割,故仍由全體繼承人維持公同共有,此亦有卷附不動產登記謄本可稽。
三、本件經本院定於110年2月3日召集債權人會議,唯一之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出席,而得依法為有效之決議,並因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尚需訴請分割遺產後,始得變價,故就該等不易變價之清算財團財產同意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此有本院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18號 財產所有人:連淑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溪頭 183-7 288.00 公同共有4分之1 備考 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2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溪頭 183-13 180.00 公同共有4分之2 備考 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3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 1749 7.00 公同共有10分之1 備考 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4 宜蘭縣 五結鄉 利成 15 1004.85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5 宜蘭縣 五結鄉 利成 26-1 380.02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6 宜蘭縣 五結鄉 利成 64 240.38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7 宜蘭縣 五結鄉 利成 63 506.54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8 宜蘭縣 五結鄉 利成 65 419.56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9 宜蘭縣 五結鄉 利成 82 262.56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18號 財產所有人:連淑惠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存款 86465 元 1、戶名:連太和,帳號:00572011213664 2、該存款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2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江翠辦事處存款 49761 元 1、戶名:連太和,帳號:0205200072865 2、該存款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3 股票(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3789 股 該股票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4 股票(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482 股 該股票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 5 股票(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82 股 該股票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5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6分之1。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