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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聲 請 人 呂如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蘇三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編號1至5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由本院逕行通知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終止契約為變價方式。

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呂如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5月28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又本件聲請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主文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調查後,就附表編號1至5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新台幣18,459元,經本院於110年8月10日函詢債務人是否願提出等值現款以代替終止保險契約,而債務人於110年8月17日具狀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決定不提出等值現款,請鈞院逕行終止保險契約等語。另就就附表編號6至8汽車1輛、機車2輛,因已無殘值,將不予變價。

三、本院已於110年8月10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聲請人之資產表轉知各債權人,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及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佐。從而本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00號 清算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呂如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保單解約金試算至110年5月28日,實際金額以解約日為準) 1 南山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121081500) 1 張 依據南山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9623元。 2 南山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185149954) 1 張 依據南山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2549元。 3 南山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185149967) 1 張 依據南山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2570元。 4 南山金美滿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185152909) 1 張 依據南山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1845元。 5 南山金美滿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185152912) 1 張 依據南山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1872元。 6 汽車 1 輛 西元2003年出廠,牌號BGB-6673。 7 機車 1 輛 西元2001年出廠,牌號MS2-320。 8 機車 1 輛 西元2014年出廠,牌號MAG-0583。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