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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黃南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林世芬律師(法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所陳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㈠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部分,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2942號執行事件(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然無人應買,依法視為撤回在案,系爭建物顯有難以變價之情事。次查,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父母居住,且係由債務人之父親興建,120建號建物部分無權占用鄰地,因貸款考量係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有債務人110年10月14日民事補正狀在卷可稽,足見該借名人日後非無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建物之可能。又系爭建物座落之基地非屬債務人所有,系爭建物如經拍賣,自無法連同其基地一同拍賣,且其占用座落基地之權源不明,顯有降低應買人之應買意願,自有難以拍定之虞。另稽之系爭執行事件所附鑑定報告記載,系爭建物之鑑定價格合計為3,310,700元;於108年8月22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程序拍賣底價為2,416,000元。雖扣除系爭建物預估房屋稅1,114元及抵押權人內政部營建署之抵押債權488,81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後非無一定價值,惟系爭建物有難以變價之情事已如前述。況如經變價,系爭建物其中第120建號建物,業經雲林地方法院於系爭執行事件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登記,如欲變價,尚需就該部分重新測量,而增加測量及鑑定費用;再者,本院尚需依法選任管理人,依司法院民事廳頒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其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25,000元,徒增清算財團之費用而無變價之實益。故系爭建物爰不予變價,返還予債務人。

㈡附表編號3、4、5之存款合計僅556元,考量存款手續費之扣除後已無餘額或殘值無幾,該清算財產顯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應返還債務人。

三、本院曾於110年12月21日下午下午2時整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召集債權人會議,惟僅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到場。該日出席之債權人債權總額共計新臺幣700,842元,佔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之29.56%,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0規定未能達成有效之決議門檻。而本院已於110年9月17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本件已查無債務人其他財產,可認清算財團之財產將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本院認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2項規定,以本裁定於終止裁定前併同通知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34號 財產所有人:黃南田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3 雲林縣四湖鄉廣溝段98地號 -------------- 廣溝厝28之1號 2層加強磚造 一層: 61.85 二層: 61.85 電梯樓梯間: 12.43 合計: 136.13 陽台7.17 1分之1 備考 2 120 雲林縣四湖鄉廣溝段98地號 -------------- 廣溝厝28之1號 2層加強磚造 一層: 44.74 二層: 44.74 合計: 89.48 陽台5.88 雨遮22.47 全部 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34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黃南田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3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70 元 4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10 元 5 板橋中正路郵局存款 476 元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