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9號聲 請 人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3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0000000

本件債務人游思瑀即游淑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管理人聲請酌定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仟元整。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次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游思瑀即游淑真經本院於110年7月20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經以111年1月12日裁定選任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本院審酌,以本件所拍賣之標的為龍巖骨灰室使用權2件,價值非高(最後一次拍賣底價58,000元),其拍賣條件之擬定亦不如拍賣不動產之複雜,且本件除上開未拍定之使用權外,僅餘債務人解繳以代替保單解約之案款17,840元,是本院審酌本件案情、標的價額,酌定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4,000元,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