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 請 人 莊力霖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徐宗賢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莊力霖經本院民事庭於109年12月30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42號民事裁定自109年12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債務人除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2,503元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債務人所提資產表在卷可佐。因系爭保單解約金價值甚微,若經本院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變價,依司法院民事廳頒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表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31,000元,恐已逾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之價值,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10年2月19日新北院賢110司執消債清宿消字第3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3號 財產所有人:莊力霖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1 遠雄人壽保單(保單號碼1005696280) 1 張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