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韋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消債清字第229號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5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嗣經本院110年4月19日公告債權表,並於110年7月23日作成資產表後,於110年9月10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後遂就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確定,並依該分配表分配款項予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110年10月21日公告認可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