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聲 請 人 李麗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編號1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附表編號2至3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為處分方法。
附表編號4至5所示財產,由本院逕行通知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終止契約為變價方式。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3月24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10年5月5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一)附表編號1之車輛,依據債務人所提之估價單,系爭車輛之殘值約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因債務人表示願提出車輛之等值現款,故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二)附表編號2至3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截至110年3月24日止保單解約金共為5,129元,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以代變價,並陳明願將存款8,746元一併提出。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至3之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保單解約金等值現款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三)附表編號4至5所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經本院於110年8月18日函詢債務人是否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債務人於110年8月30日具狀表示就系爭保單解約金無法提出等值現款,請本院依法選任管理人終止保險契約等語。是就上開保單,本院將通知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終止契約。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54號 清算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李麗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保單解約金應以實際辦理解約之日為準) 1 車輛 1 張 1.西元2003年出廠,牌號4988-FL。 2.依據債務人提出估價單,系爭車輛之殘值為12000元。 2 國泰人壽康順101終身(保單號碼:7255540860) 1 張 依據國泰人壽回復,預估保單解約金為514元。 3 國泰人壽雙星還本終身(保單號碼:7240847927) 1 張 依據國泰人壽回復,預估保單解約金為4615元。 4 國泰人壽創世紀丙型(保單號碼:7255777429) 1 張 依據國泰人壽回復,預估保單解約金為26527元。 5 台灣人壽富利人生終身壽險B型(保單號碼:1007748790) 1 張 依據台灣人回復,預估保單解約金為342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