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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 程寶慧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3、4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將現款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全體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財產,以「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將保單解約金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全體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㈠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號1、

3、4所示之保單,截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其保單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437元、2,490元及19,847元,合計25,774元,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2日台壽字第1100000260號函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全球壽(客)字第1100115022號函在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3、4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㈡另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保單,截至109年12月31

日止之保單解約金為19,260元,債務人表示無法提出現款請求解約,復有債務人所提110年8月3日民事陳報狀附卷足佐。關於此部分清算財團財產之變價,由本院代債務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將解繳到院之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債權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8月6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6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程寶慧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台灣人壽好心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碼:0000663328) 1 張 依台灣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3,437元 2 中國人壽全民小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D0560632) 1 張 依中國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19,260元 3 全球人壽-國華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號碼:60177938) 1 張 依全球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2,490元 4 全球人壽-國華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碼:F7093941) 1 張 依全球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19,847元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