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張傳榮相 對 人 程郁涵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程郁涵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婚字第201號、第288號判決諭知本訴及反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程郁涵負擔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離婚,已支出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由相對人即被告程郁涵負擔,自得向相對人請求賠償,是本件相對人程郁涵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