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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張義島代 理 人 張淑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聲請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1 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