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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莊新助

黃莊玉雲莊曾月英(即莊三和之繼承人)莊博文(即莊三和之繼承人)莊季陵(即莊三和之繼承人)莊季樺(即莊三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莊惠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莊惠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莊新助、黃莊玉雲、莊三和(民國107年1月12日歿,其繼承人即聲請人莊曾月英、莊季陵、莊季樺、莊博文聲明承受訴訟)與相對人即被告莊惠茹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83號),與相對人即被告莊惠茹反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經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83號、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判決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莊新助、黃莊玉雲、莊三和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莊惠茹負擔。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莊惠茹負擔。兩造不服各自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相對人莊惠茹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24號裁定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莊惠茹負擔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本訴裁判│ 30,501元 │裁判費20,997+9││費 │ │,504=30,501元 ││ │ │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反請求裁│ 5,290元 │由相對人預納 ││判費 │ │ │├───────┼──────────┼───────┤│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鑑定費 │ 4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測量費 │ 6,600元 │含員警差旅費1,││ │ │000元,由聲請 ││ │ │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 38,476元 │由聲請人預納19││ │ │,350+6,621+12,││ │ │505(補繳)=38││ │ │,476元;由相對││ │ 34,319元 │人預納15,030+1││ │ │9,289(補繳)=││ │ │34,319元。 │├───────┼──────────┼───────┤│第三審裁判費 │ 45,307元 │由相對人預納。│├───────┴──────────┴───────┤│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莊新助、黃莊玉雲、莊三和(民國107 ││年1月12日歿,其繼承人即聲請人莊曾月英、莊季陵、莊季 ││樺、莊博文聲明承受訴訟)與相對人即被告莊惠茹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83號),與相對人即││被告莊惠茹反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經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83號、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判││決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莊新助、黃莊玉雲、莊三和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莊惠茹負擔。反請求訴訟費用(相││對人莊惠茹已預納)由反請求原告莊惠茹負擔。兩造不服各││自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判決諭││知:兩造上訴均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兩造已各自預納)││由兩造各自負擔。所謂「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原則上由應││繳納者自行負擔,即第一審訴訟費用若由原告繳納,則第一││審訴訟費用即由原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若由上訴人繳納││,則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臺灣高等法院97年11月││28日院通民宇97家上移調5字第0970014654號函參照)。相 ││對人莊惠茹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2524號裁定諭知: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莊惠││茹已預納)由上訴人莊惠茹負擔確定,準此,依本院104年 ││度家訴字第183號、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判決諭知,本件已 ││由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莊新助、黃莊玉││雲、莊三和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五分之一由被告莊惠茹負││擔,是以,本件相對人莊惠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5,526元【計算式:(30,501元+530元+40,000元+6,600元 ││)×五分之一=15,526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