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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廖智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3號執行命令,將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有該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30號民事裁定附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3號假扣押執行案卷內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