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46號聲 請 人 李陳照子代 理 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陳國治、陳家妤、陳麗玉、陳麗卿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是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而債權人如已向法院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於法院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後,距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期間而不得再聲請執行,債務人即已無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85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臺幣1,888萬5,714 元之範圍內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相對人並聲請鈞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7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陳國治、陳家妤、陳麗玉、陳麗卿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85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聲請本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7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業據調取前揭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就該假扣押之本案請求,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7日對聲請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受理在案,訴訟程序進行中,相對人於110年9月23日撤回對聲請人之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視同未起訴。惟相對人已於110 年10月27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有撤回假扣押聲請狀及執行法院就該撤回准予備查之函文在卷可憑,且距聲請人於110 年2月9日收受本件假扣押裁定顯已逾30日,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已無法再依該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執行,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