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64號聲 請 人 楊國欽
林益民楊純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武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第一審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限於該裁判已有執行力,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武一及其他被告林建泉等35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鈞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3號判決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武一及其他被告林建泉等35人負擔百分之56,餘由相對人林武一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武一及其他被告林建泉等35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武一及其他被告林建泉等35人負擔百分之56,餘由相對人林武一負擔,然相對人林武一就前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10號受理在案,雖已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武一負擔,惟查,經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10號拆屋還地事件之承辦股查詢,其表示上開事件判決後,尚有當事人辦理國外公示送達中,訴訟迄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具狀陳稱,上開事件之確定證明書尚未核發。是以,聲請人雖於第一審已支出訴訟費用,然因本案訴訟並未確定,是否會有當事人提起上訴,而繼續支出訴訟費用,尚未可知,且上訴後,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亦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若本件先行確定訴訟費用額,嗣後有當事人提起上訴,或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俟本案訴訟確定後,仍得依相關規定再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不受本件駁回聲請裁定之拘束,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