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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46號聲 請 人 黃裕勝 住宜蘭縣○○鎮○○路○段000巷0弄 00號

張富程林千人張美珠蘇國樑

蘇世聰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廖麗智

廖金宏

張焜強蘇清龍曾欐筎(曾永銘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魏秀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秀玲、被告蕭金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萬9,26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魏秀玲、被告蕭金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魏秀玲及被告蕭金蓮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魏秀玲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被告蕭金蓮則為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0號廢棄改判,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按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5號判決,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三,餘由相對人魏秀玲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告蕭金蓮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魏秀玲仍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7號裁定駁回兩造之上訴,並命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已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1,189元 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占用系爭土地120.99㎡及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0(公告現值89731×120.99;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568元(聲請人繳納107558元);嗣聲請人減縮聲明為請求返還101.49㎡及不當得利,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189元;因減縮聲明如同一部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以聲請人減縮聲明後之91189元計列。 第一審測量費 6,775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46,941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91,491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證人日旅費 530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三審(發回前)裁判費 137,823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發回前) 律師酬金 3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50號裁定核定酬金為3萬元。 第三審(發回前) 律師酬金 30,000元 由相對人預納,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234號裁定核定酬金為3萬元。 合 計 434,749元 聲請人計預納312,728元 相對人計預納122,021元 一、本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計434,749元,應依第二審更審判決,由聲請人負擔33%,餘由相對人負擔,計算如下: 聲請人應負擔:434749×33%=143467 相對人應負擔:000000-000000=291282 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91,282元,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122,021元,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9,261元,計算如下: 000000-000000=169261 附註:計算時元以下4 捨5 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