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許守竣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宇準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許守竣為宇準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由宇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宇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準公司)解散後,清算人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報表及簿冊送監察人審查,並於110 年4 月22日經股東會同意通過承認清算報表及簿冊,聲請清算完成。宇準公司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並經聲請人同意就任等語。
三、經查,宇準公司於109 年3 月31日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於109 年5 月8 日就任為宇準公司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09 年6 月16日以新北院賢民事冬109 年度司司字第198 號函核備在案。嗣宇準公司於110 年2 月20日清算完結,並於110 年4 月29日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經本院於110 年5 月13日以新北院賢民事冬110 年度司司字第19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司司字第198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109 年度司司字第199 號呈報清算完成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主張宇準公司已清算完結,而為宇準公司聲請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又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宇準公司之清算人,對宇準公司之業務及相關簿冊文件知之甚詳,且宇準公司於110 年
4 月22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而聲請人亦同意就任為簿冊保存人等情,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15頁、第21頁),堪認指定聲請人為宇準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前揭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宇準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