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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94號聲 請 人 陳定村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非當然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否則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行政處分科以罰鍰之規定即成具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稜公司)之清算人,現因中稜公司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遭第三人侵占,且第三人起訴請求中稜公司移轉土地所有權,為確保公司權益及處理剩餘財產,故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中稜公司所選任之清算人,並於民國81年間就任,聲請人前經本院81年度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准許展延清算自87年1月1日起至87年12月31日止等情,有本院81年度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1紙(見本院司字卷第37頁)附卷為證。是依前開說明,中稜公司之清算期間即自本院准許展延清算日即87年1月1日起算,依法本應於87年12月31日以前完結清算,而聲請人不僅未能遵期完結清算,竟又無故不依法於該規定期限屆至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而遲至110年11月17日始具狀為本件展期清算之聲請,難謂其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另因公司法第87條第4項僅規定清算人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應處罰鍰,法律上並無清算人於完結清算之期限屆滿後始聲請展期清算,亦應裁處罰鍰之規定,故本院即不應准許聲請人所為本件展期清算之聲請,否則,將來清算人如於本院准予展延之期限內完結清算,即無法再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規定裁處罰鍰,如此,則公司法第87條規定清算期限及逾期處以罰鍰之規定,將因聲請人此脫法行為而形成具文。是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未完結之清算事務,仍得本於其清算人之地位繼續執行至清算完結止,並不因其展期清算期間之聲請被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