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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執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賴怡亘相 對 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影本到院。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惟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將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23,659元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原領薪資帳戶資料供本院參酌,是無從證明相對人未依期履行調解內容。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