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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小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訴訟代理人 白浩廷

林昀霆被 告 柏昇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柳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