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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小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72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王韋智被 告 凱聯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金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