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小字第172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0至0樓、000號
洪婕翎被 告 李金鳳即凱聯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l項第2、第3款之規定自明。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依新北地方法院蘭股108年度司執字第127918號執行命令給付原告就訴外人王文蘆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起任職被告期間,在新臺幣(以下同)47,851元,及其中47,028元自95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並賠償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及執行費用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王文蘆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應給付原告,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勞小專調字卷第11頁)。嗣於本院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9,802元(見本院卷第67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揆之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王文蘆(下逕稱王文蘆)前向原告借款,迄今尚積欠47,851元未清償,嗣原告就上開債權取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40170號債權憑證後,以該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王文蘆之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聲請強制執行,並分別於108年10月17日、108年11月13日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執行命令及移轉命令,其內容係要求被告應將王文蘆任職於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移轉予原告。惟被告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至今亦未依履行給付。爰依系爭移轉命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開程序事項中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40170號債權憑證、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27918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被告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之商業登記抄本、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在卷為證(見勞小專調字卷第15至26頁、本院卷第21至2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
㈡經核本院108年11月13日新北院賢108司執蘭字第127918號移
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已於108年11月15日合法送達至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以,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108年11月至110年5月份之薪資扣押款99,8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據系爭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99,80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以後附計算書之訴訟費用明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計算書:訴訟費用明細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日期 可扣薪資 1 108年11月 5,501 2 108年12月 5,501 3 109年1月 5,200 4 109年2月 5,200 5 109年3月 5,200 6 109年4月 5,200 7 109年5月 5,200 8 109年6月 5,200 9 109年7月 5,200 10 109年8月 5,200 11 109年9月 5,200 12 109年10月 5,200 13 109年11月 5,200 14 109年12月 5,200 15 110年1月 5,280 16 110年2月 5,280 17 110年3月 5,280 18 110年4月 5,280 19 110年5月 5,280 合計 99,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