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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小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70號原 告 鄭立詮被 告 日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被告日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6 樓之1 ,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原告陳稱其勞務提供地係在台北市文山區,亦非在本院轄區,依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