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7號原 告 多麥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麒容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被 告 陳淑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6,
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