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原 告 葉駿仁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軍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健保費用新臺幣(下同)3 萬0,875 元、勞工退休金68萬9,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9萬7,000 元、勞保費用13萬3,560 元、國民年金費用5 萬3,878 元、加班費2 萬1,363 元、短付工資23萬7,

900 元,合計136 萬3,576 元(計算式:30,875元+689,000 元+197,000 元+133,560 元+53,878元+21,363元+237,900 元=1,363,576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4,563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68萬9,000 元、特休未休工資19萬7,000 元、加班費2 萬1,363 元、短付工資23萬7,900 元,金額共計114 萬5,263 元(計算式:689,000 元+197,000 元+21,363元+237,900 元=1,145,263 元)部分應暫免徵收2/3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即為6,409 元(計算式:14,563元—14,563元×1,145,263/1,363,576 ×2/3 =6,40

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裁判日期: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