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5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被 告 蔡清來即三耀企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1,

000 元-5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