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6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58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