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8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文萱律師被 告 華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被 告 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其目的在獲取對債務人沈仍湘依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0470 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之清償,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