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 告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被 告 森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