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61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被 告 曜鼎輕隔間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孟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