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09號原 告 凱暉家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9,
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