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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鑫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翔齡被 告 謝儀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24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裁判日期: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