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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 許浩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06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10元(計算式:3,315元×2/3=2,2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