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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經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伍拾參萬柒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37,35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0,830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即7,220元(計算式:10,830×2/3=7,220),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610元(計算式:10,830-7,220=3,610)。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日期:2025-11-17